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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新的开始,得有新的计划和理想,一个人之所以有差距也在于理想与计划,有一个念头一直萦绕在头脑,一夜未眠,想明白了一件事情,我打算利用2017年整理关于投行的财务问题,理论与实践结合,因为2017年第一天还在盘点,那第一篇就先从存货监盘开始吧!
说到存货,预审员和发审委都会关注哪些事项呢,有哪些项目在反馈中问到了存货的问题呢?又有哪些造假是通过存货来的而被否的或者即使侥幸过关后又被搞掉的公司,有哪些公司可能存货存在一定的问题,项目组通过怎样的解释与程序能够打消疑虑,顺利过关的呢?如果想顺利过关除了项目组努力,发行人需要完善哪些存货管理与成本核算内部控制呢?
那讲到存货监盘是中介机构的工作,也可能是公司的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存货盘点肯定是公司的职责,首先得有公司进行存货盘点我们才能进行监盘,审计的监盘是一个多重目的测试,一个方面是对公司的存货盘点执行穿行测试,另一个方面是观察存货保存状态是否存在与账面数量差异,是否存在减值问题,对于投行人员最重要的是要对仓储情况有个了解,可以通过仓储储量来推算存货的合理性。
说到会计师的监盘工作要求很多,涉及的内容也很多,投行人员的监盘关注事项和底稿要求要简单些,无非也是要有监盘计划,总结,盘点过程的记录,有些可以收集企业盘点和会计师的监盘底稿,但是也需要有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就是核对这些底稿,以及具体的监盘和关于产能、质量和风险的判断:
1、首先监盘时可以和仓管员(企业)、财务人员聊天,了解企业的日常库存管理,财务是否有监督机制,仓库人员情况,仓库物料种类,仓库人员的回答情况;
2、监盘过程中,关注物料的完好程度,是否布满灰尘,呆滞物料是否有单独的库位(仓库)进行管理,这个会涉及存货跌价的事项,可以参考会计师的意见;
3、在制品盘点时,可了解企业的产能情况,订单情况,生产线的饱和生产量多少,生产节奏一般是如何,最大产能多少等等,这个对投行来说很重要,一方面考虑销售的合理性,一方面思考未来募投项目的合理性;
4、对于第三方代管,需要看看企业的代管合同或者结合收入确认方式来看是否存在发出商品,并且如果合适的话可以给代管库的管理员电话询问一下管理情况,同时明确给对方发函,第三方代管,如果遇到坑的,就是坑你没商量,需要特别关注此类风险,这个也是发审委也会关注的点;
5、监盘过程拍拍照,一些特殊事项有图像记录会方便后来查找跟进,盘点小结用一些图片,作为投行,监盘肯定没有会计师专业,最重要的是留好证据,参与了监盘,并未只是拿了会计师的底稿。
【案例情况】
一、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存货。报告各期末,发行人存货金额分别为2,477.45万元、2,964.35万元、4,125.72万元及4,010.36万元,存在波动。
(1)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公司原材料备货标准、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发出商品的计价核算的合规性及之后的结转情况,并结合前述产销周期分析披露目前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的库存水平是否合理,前述存货变动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2)请发行人“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详细披露存货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盘点地点及时间、盘点人员及结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时间、监盘地点、监盘人员及结果)及明确的核查意见。(3)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存货库龄情况(按月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前述情况及公司报告各期末存货跌价测试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末、2013年末和2014年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9,330.66万元、13,562.81万元和17,819.26万元万元。请发行人:(1)解释存货增长的原因,与收入变动的趋势是否相符,与业务发展、产品类型变化等是否匹配;(2)说明各期末在产品的主要项目构成,目前进展,合同签订时间及履约情况,说明各项目成本主要包含的内容;(3)说明各期末原材料、发出商品、库存商品的主要构成、数量、价格和金额,解释波动原因;(4)说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说明各期计提金额、转回或转销金额,及对各期业绩的影响;(5)分析库存材料价格与采购价格的差异、库存商品单价与平均单位销售成本的差异。说明各期末存货盘点结果及监盘结论。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存货主要为在施项目。(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在施项目各项目的具体构成,成本列支的具体情况,各项目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期末存货盘点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监盘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发行人存货余额和结构的合理性、计提跌价准备计提的谨慎性。
四、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至2014年末发行人存货账面原值逐年增长,分别为7,542.65万元、8,756.98万元和11,958.22万元,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25、1.56和1.5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存货金额较大、存货周转率较低的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2)各期末原材料、库存商品的种类、数量、金额构成,各类产品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3)各类存货的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固定费用的分摊方法,各报告期成本结转、成本计算是否及时、准确,各期末各类原材料单位成本与当期采购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各类库存商品的单位成本与当期生产成本、当期销售结转成本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请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准确合规性;(4)各系列产品主要原材料到终端产品的物料配比关系各报告期各类原材料、中间产品、终产品的期初数量、生产量、耗用量、销售量及期末库存量是否存在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对报告期内存货实施盘点、监盘情况。
五、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存货主要为塔机等建筑起重设备配套使用、保养维修等所需材料、备品备件等。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505.11万元、615.16万元和783.24万元,随着塔机数量增加,业务规模扩大,公司所需储备的存货也呈增长趋势。”(1)请发行人按季度量化分析存货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依据;(2)请发行人结合具体存货的类型,说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算依据和方法,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和充分性;(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价、核算与结转,说明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流转过程一致,各存货项目的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分,说明核查方法并发表明确意见。
六、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请公司补充说明存货存放的具体地点、存货盘点制度、年度盘点计划、盘点实施过程(含时间、人员)及盘点结果;请会计师详细说明自身的监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范围、监盘人员、监盘时间、监盘过程及结论)。
案例总结:
证监会4号文提示异常的资产负债表常常是发行人各类风险的“高发区”,其中,存货、货币资金与大额资产成为证监会风险监管的重中之重。
根据4号文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IPO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存货和其他资产的真实性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了解发行人是否建立主要资产的定期盘点制度,并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以及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
我们发现发审委询问存在存货金额较大或者存在第三方代管存货均会程序性的问一下,项目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特殊情况下会连着[FS:PAGE]盘点制度、盘点实施过程以及盘点结果来讲监盘情况,一旦问到这么细了,很有可能就是存货方面可能真的存在问题,那更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
那么我们看一下以往造假案例中跟存货造假相关的有哪些:
一、宏良股份,仓储情况与存货盘点数据无法契合,品种结构不合理
按照宏良股份招股书,其毛利率在2013年上半年达到24.47%。而在皮具行业龙头公司兴业科技的毛利率仅有16%。
2013年11月末,宏良股份存货余额达到13.8亿元,其中12.27亿元是原料皮。但“浑水”认为其招股书中披露的库存平面图和盘点数据无法契合,且库存的品种结构不合理。
二、辽宁振隆,未勤勉尽责地实地抽盘大额存货
信达证券在核查振隆特产存货情况时,未按照《保荐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存货情况尽职调查,报告期内未勤勉尽责地实地抽盘大额存货,相关材料全部引用了会计师的存货盘点文件。同时,未对会计师存货盘点工作的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慎核查和独立判断,进而未能发现振隆特产账实不符、虚增存货、虚增利润的情况。
振隆特产的存货南瓜籽、松籽仁、开心果出现大额亏空,2012年至2014年共虚增存货7,631.24万元。其中,2012年亏空存货数量为568.57吨,金额为1,962.43万元;2012、2013年共亏空存货数量为1,897.53吨,金额为4,941.66万元;2012、2013、2014年共亏空存货数量为3,254.13吨,金额为7,631.24万元。此外,振隆特产2012年至2014年存放在天津代工厂的存货未纳入盘点范围。
存货大额虚增从而虚增利润确实是比较严重的造假行为了,项目组的程序瑕疵主要是:没有实地抽盘存货,全部依赖会计师存货盘点文件,没有对疑点问题进行充分核查。
三、胜景山河、存货较大,发行人未实施盘点,中介未勤勉尽责地实地抽盘大额存货
胜景山河的存货金额大,其中库存原酒22,199.25吨放于防空洞中,成本约14,500万元,占期末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约为1/3。证监会在抽查审计工作底稿中发现,胜景山河未对报告期末存放在防空洞的原酒实施盘点,会计师亦未实施监盘等审计程序,仅采取估算防空洞容积的方法测算储酒数量,对该部分重要存货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总结:
从造假案例的处罚决定书所披露的IPO造假的具体情况来看,企业财务造假的手段基本上都属于非常典型的,也是实践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如果在实践中能够充分履行尽职调查准则规定的义务,那么大部分造假情形应该能够发现或者至少能够引起必要的重视。从相关总结来看,关于中介机构对于IPO财务造假核查程序方面的几个建议:
(1)根据相关准则的规定,完整充分地进行尽职调查并收集工作底稿,保证在形式上保证尽职调查的充分完整。
(2)对于重点财务需要进行专项核查并穷尽可能的调查手段,尤其是保证底稿完整性方面必须注意,在内部控制程序方面,应重点关注:企业银行流水以及重要人员银行流水的核查,存货盘点以及存货管理制度的核查,成本结转流程以及内部控制措施的核查等。
(3)各方中介机构应该在各自的尽职调查领域,根据各自依据的相关规则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如果尽职调查不到位,就有可能承担相关责任,尤其辽宁振隆案例,券商监盘未实施,完全依据会计师的工作底稿是非常不可取的。
(4)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发表结论必须有充分的依据,不然就可能会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尤其反馈回复中均会程序性的问存货的盘点、存放与监盘情况,所以底稿一定要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