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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广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将之前委托其代理案件的“王老吉”公司告上法庭,并指对方违约和拒付律师费。17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这宗系列诉讼中的关键一案予以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7万余元。
原告明镜律所称,2012年,原告介入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和广州医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的系列诉讼之中。“王老吉大健康”聘请原告为常年法律顾问。
2012年,王老吉方面委托原告代理“王老吉红罐凉茶装潢侵权案”,由于双方之前合作良好,原告误以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直到2015年6月,相关案件二审开庭后双方发生争议,才发觉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此时,相关案件的诉讼标的从50万元提到3096万元,原告主张律师费也应相应增加,但王老吉方面认为没有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故无须支付。
原告认为,律所为被告利益打了多年官司,取得一审胜诉,为被告创造巨额利益,现要求按政府指导价的律师费标准索回一审、二审律师费。但王老吉方面不肯,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94.92万元(其中一审、二审律师费各为47.46万元)。
被告答辩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且原告律所早在2012年就已经知悉相关案情和代理情况发生变化,却从未向被告主张过律师费,目前已过诉讼时效。广药集团则认为,原告主张帮助被告打赢官司与事实不符,因该案目前并未得到最终判决。另外认为原告的服务质量不合格,没有得到认可,且原告主张的费用不公平。
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原告作为被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在相关“1号案”的审理过程中已实际接受委托从事诉讼代理工作,双方的诉讼代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也并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原告接受王老吉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工作,但双方并没有举证证明对律师费具体金额与支付时间有明确约定。原告要求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计算律师费,主张一审阶段律师费为47.46万元,法院予以认可。但是目前该案二审尚未终结,故原告现在要求被告支付二审阶段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