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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的通知》(学位[2016]5号)有关规定和精神,北京科技大学、天津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的通知》(学位[2016]5号)有关规定和精神,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大学、东北林业大学、江苏大学、青岛理工大学、山东农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湘潭大学、西南大学等9所院校的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授权点,自2016年3月起进行为期2年的整改,待2016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暂停招生。2年整改结束后接受复评,复评结果为“合格”的恢复招生,复评结果达不到“合格”的撤销学位授权。同时,北京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厦门大学、四川大学等6所院校审计硕士(MAud)专业学位授权点,自2016年3月起也进行为期2年的“限期整改”。


  此外,大连理工大学作为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提出放弃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授权点、吉林大学主动提出放弃审计硕士(MAud)专业学位授权点。按照上述关于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3月起撤销大连理工大学MPAcc授权点、吉林大学MAud授权点。2016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再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按此,接受本次专项评估的79家MPAcc授权点院校,除1家主动提出放弃、9家限期整改外,其他69家评估合格。


  附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学位[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可继续行使学位授权。


  二、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进行为期2年的整改,2016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暂停招生。整改结束后接受复评,复评结果为“合格”的恢复招生,复评结果达不到“合格”的撤销学位授权。


  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2016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按规定统筹用于本地区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但不得用于本次按“不合格”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学位授予单位。


  四、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提出放弃授权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2016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数,优先用于放弃授权点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五、限期整改和撤销授权的博士学位授权点,其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继续行使硕士学位授权并招收硕士研究生。